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1号
(农业水利类325号)提案答复摘要
一、关于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或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涉及每位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只有个别省、市、县制定了成员资格界定办法。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成员资格界定做出原则性规定。二是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四川省、上海市、北京市延庆县等地专门出台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排除和丧失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三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策,主要根据村民是否具有户籍关系、是否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是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标准,由集体履行民主程序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涉及包括承包地在内的各项农民财产权,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内容,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项法律,或者授权国务院先制定专项法规,难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做出全面、系统的体现。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地方可以进行试点探索,现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和退出等事项做出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群众经过民主协商制定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要求,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退出的专项法律法规早日出台。
二、关于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明确“家庭承包的农户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共同共有”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包括夫妻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2015年1月,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明确要求“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2015年12月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中,再次重申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的调研,在研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建议和指导地方稳步扩大承包地确权试点范围、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等工作中,充分考虑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